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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黄某、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黄某,郑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09号原告:崔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黄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郑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原告崔某与被告黄某、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5年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