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4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崔某与黄某、郑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黄某,郑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409号原告:崔某,女,1971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黄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郑某,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现住赤峰市。原告崔某与被告黄某、郑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崔某于2017年5年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崔某负担。审判员 朱国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