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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执140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红连天纺织有限公司与顺德区均安镇新豪格布行、何冠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红连天纺织有限公司,顺德区均安镇新豪格布行,何冠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140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连天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居委会新城南区富安牛仔布匹城39号8座105。法定代表人:何升海。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新豪格布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居民委员会泰安路*号星豪湾时代商业广场*座*号商铺。经营者:何冠文。被执行人:何冠文,男,1972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红连天纺织有限公司诉被告顺德区均安镇新豪格布行、何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606民初126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新豪格布行、何冠文应于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连天纺织有限公司连带支付货款575770.1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83.99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4880元,财产保全费3703.99元由两被执行人共同负担3555元。因两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权利人佛山市顺德区红连天纺织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分别向佛山市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顺德区均安镇新豪格布行在顺德区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被执行人何冠文有一房产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均安社区华安路2号均城上岛水岸2单元202的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号X102227),本院已对上述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得款人民币915000元;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机动车登记;向金融部门查询,查明两被执行人只有银行存款2670.7元,本院已扣划。上述合共得款917670.7元,扣缴评估费3250元、优先支付具有优先受偿权的(2017)粤0606执5583号一案的受偿款(含本金、利息、诉讼费)合共414246.3元及扣缴该案的执行费6054.71元、扣缴本案的执行费8852.32元,申请执行人可收取485267.37元(含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已执行标的485267.37元,未执行标的为98937.7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除上述已变现并处理完毕的财产外,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无法向本院提供两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及线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140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永 华执行员 黄 泽 欣执行员 欧阳健生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颖 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