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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执7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展光辉与李凌云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展光辉,李凌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703号申请执行人展光辉,男,汉族,1985年11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凌云,男,汉族,1984年07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就(2016)陕0125民初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25执703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孙润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