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404执1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与郑显好、朱英妹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郑显好,朱英妹,许肖春,董香,朱玉杰,任廷婵,天宁区红梅梦好童车店,天宁区红梅芷若玩具商行,天宁区红梅宝梦皮鞋商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404执184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029408-4,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50号申龙商务广场。法定代表人徐之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荣华,该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丰凯,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显好,男,汉族,1959年7月10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朱英妹,女,汉族,1962年2月12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许肖春,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董香,女,汉族,1978年9月13日生,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朱玉杰,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任廷婵,女,汉族,1979年9月28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天宁区红梅梦好童车店,组织机构代码L5538931-9,住所地红梅街道青龙西路118号(九龙新世纪商贸城)。业主郑显好,男,汉族,1959年7月10日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天宁区红梅芷若玩具商行,住所地红梅街道青龙西路118号(九龙新世纪商贸城)。业主许肖春,男,汉族,1971年3月14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被执行人天宁区红梅宝梦皮鞋商行,住所地红梅街道青龙西路118号(九龙新世纪商贸城)。业主朱玉杰,男,汉族,1964年3月2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浙江省瑞安市大南乡南阳村。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支行诉被告郑显好、朱英妹、许肖春、董香、朱玉杰、任廷婵、天宁区红梅梦好童车店、天宁区红梅芷若玩具商行、天宁区红梅宝梦皮鞋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0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信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处置。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404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东明审判员  蒋小燕审判员  钱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凯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