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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75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王雄雄与宇飞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雄雄,宇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5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雄雄,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被执行人:宇飞军,男,198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府谷县。申请执行人王雄雄与被执行人宇飞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2民初204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宇飞军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人王雄雄偿还借款本金175710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000元,执行费2536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王雄雄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7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培华审 判 员  贾 飞代理审判员  柴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慧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