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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刑更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苏爱生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苏爱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刑更102号罪犯苏爱生,男,198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监狱服刑。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日以(2014)浉刑一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2014年12月11日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信刑终字第354号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苏爱生犯诈骗罪,判处苏爱生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至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一日止。于2014年12月30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监狱经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布、刑罚执行部门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苏爱生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苏爱生,2013年3月4日,被告伙同苏某在信阳市长安路水利局家属院一出租屋内,利用拨打电话的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拨打诈骗电话平均每天1413015次,造成信阳联通公司经济损失300713元。该犯自入狱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任务。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苏爱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苏爱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二日至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树利审 判 员  张 勇人民陪审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周梦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