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1311民初2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2853李根雨与李小垒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根雨,李小垒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2853号原告:李根雨,男,1968年6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李小垒,男,约40岁,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湖滨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根雨与被告李小垒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根雨撤回对被告李小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根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建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