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2行审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扬中市西来桥镇大润发日用品超市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扬中市西来桥镇大润发日用品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182行审85号申请人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扬中市中电大道168号。法定代表人兰乔根。委托代理人陈鲁。被申请人扬中市西来桥镇大润发日用品超市,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幸福北路16号。负责人陈光海。2016年1月26日,申请人执法人员会同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对被申请人货架上正在销售的部分食品进行抽检。2月29日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检测报告(编号:FDD02I0XXX019C)显示被申请人被抽检的黄花菜(散称)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2016年3月7日,申请人将该份检验报告送达了被申请人。2016年4月6日申请人立案受理。查明:该批黄花菜(散称)为常州市凌家塘批发市场所进,共进1kg,抽检买样1kg,销售价64元/kg,进价60元/kg,扣除成本从中获利4元。该批次黄花菜被检出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为不合格食品。2016年6月2日,申请人依法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被申请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要求举行听证,也未陈述申辩。2016年6月13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被申请人作出扬市监罚字〔2016〕6-2号行政处罚决定:1、没收违法所得4元;2、罚款50000元,一并上缴国库。2016年8月29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缴纳罚款20000元。因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全面履行,2017年5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送达了“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催告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陈述和申辩,亦未全面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的内容,故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违法所得4元及罚款30000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的强制执行申请进行书面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所提供的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行政处罚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扬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的扬市监罚字〔2016〕6-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未缴纳的违法所得4元及罚款30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春华审判员 张中平审判员 王祥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倪莉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