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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存连和被申请人卿周武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邵存连,卿周武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特12号申请人:邵存连,女,1970年6月17出生,汉族。申请人:卿周武,男,196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受理了关于确认邵存连和卿周武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常冰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邵存连和被申请人卿周武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24日经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司法所、板房沟法律服务所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被申请人卿周武于2017年6月12日前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邵存连5000元,此款付清后,双方对此劳务合同再无其他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乌鲁木齐县板房沟镇司法所、板房沟法律服务所2017年5月24日作出的邵存连和卿周武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常 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拉扎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