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505执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阮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05执334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被执行人阮某某,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阮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505民初13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阮某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查封被执行人代某莫名下银行存款4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晓辉审判员  陈捷锋审判员  王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抒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