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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15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李秀映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李秀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15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凤山西路1号。负责人:贺春林。被执行人:李秀映,女,198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与被告李秀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勒民初字第15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李秀映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清偿信用卡的欠款8990.78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以7056.24元为本金,从2015年12月18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秀映负担。因债务人李秀映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另,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下列银行账号(开户行:顺德农商行,账号:62×××03,查封期限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8年2月15日止,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封,请申请执行人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天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未提交有关申请的,视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向佛山市五区内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五区内的车辆管理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内无车辆登记。此外,因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暂无法查明其下落,本院已对其作出限制高消费及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限期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状况,且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未执行标的为9079.1元(含执行费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亦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156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贵明执行员  梁群王执行员  徐伟健二○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洁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