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戴亮、刘艳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亮,刘艳军,张海滨,崔福全,黄吉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0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戴亮,男,199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被执行人刘艳军,男,197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竞秀区。被执行人张海滨,男,199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莲池区。被执行人崔福全,男,195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区。被执行人黄吉祥,男,汉族,住定州市。申请执行人戴亮与被执行人刘艳军、张海滨、崔福全、黄吉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冀060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亮于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060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学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