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民辖终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恺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恺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2民辖终3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恺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3民初562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的网络服务器在北京市海淀区,故侵权行为地在北京市海淀区。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均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据此上诉人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恺斯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上海市宝山区,系侵权结果发生地。故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岳 菁审 判 员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