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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禹锋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禹锋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26号罪犯���禹锋,男,1986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17日作出(2005)榕刑初字第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禹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于2005年5月25日经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5)闽刑终字第31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17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16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0年7月12日以(2010)榕刑执字第5155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2年9月13日以(2012)榕刑执字第731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5年1月2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86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禹锋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6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吴禹锋在前四次减刑时已缴纳罚金人民币8000元。本院认为,罪犯吴禹锋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吴禹锋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吴禹锋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禹锋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8月7日至2017年6月6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张 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晶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