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刑初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吉东风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东风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23刑初361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吉东风,男,1980年3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3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武陟县。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吉东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华磊、贺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吉东风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4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吉东风饮酒后驾驶豫H×××××小型客车沿武陟县山詹线由南向北行驶至武陟县詹店镇张菜园村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吉东风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94.46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吉东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的供述、证人秦某的证言、呼吸仪酒精含量打印单及记录表、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驾驶车辆照片、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吉东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吉东风犯危险驾驶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吉东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吉东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5日起至2017年6月24日止)。如��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刘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淑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