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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等与白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余某某,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824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白某甲,女,汉族,1998年1月24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白某乙,女,汉族,1990年10月11出生,居民。原告白某某、余某某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白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白月朋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李军昌人民陪审员  邓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