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2民初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白某某等与白某甲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余某某,白某甲,白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2民初824号原告白某某,男,汉族,1957年10月11日出生,居民。原告余某某,女,汉族,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白某甲,女,汉族,1998年1月24日出生,住址、职业同上。被告白某乙,女,汉族,1990年10月11出生,居民。原告白某某、余某某诉被告白某甲、白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白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白月朋负担50元。审 判 长 王军权人民陪审员 李军昌人民陪审员 邓娟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向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