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2民初1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廖英与张勇陈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英,陈江,赖胜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2民初1107号原告:廖英,女,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中,重庆俊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江,男,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赖胜梅,女,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原告廖英与被告陈江、赖胜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俊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江、赖胜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以1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被告陈江、赖胜梅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5日,被告陈江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原告按照被告陈江要求将此款转入其指定的账号。2016年3月18日,被告陈江向原告补写了借条一张。该款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以无钱为由拖延还款。被告陈江向本院寄来《关于陈江与廖英民间借贷的情况说明》一份,承认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和理由。被告赖胜梅未作答辩。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陈江、赖胜梅于2000年1月27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原告廖英与被告陈江系同学关系。2015年5月5日,被告陈江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廖英于当日经银行向陈江指定的收款人张某1转账100000元。2016年3月18日,被告陈江向原告补写了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此款已于2015年5月5日转入张某1的银行卡内,借款自2015年5月5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被告陈江在该借条上签名。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本息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如诉称。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档案、借条、银行对账单等证据在卷为凭,并经本院开庭组织质证及审查,可以釆信。本院认为,被告陈江因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被告陈江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故双方借贷关系成立、有效。根据法律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在原告起诉后,被告未在合理的期限内偿还,已构成违约,被告应当承担向原告偿还本息的违约责任。本案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但根据法律规定,廖英有权随时要求陈江还款。原、被告约定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被告陈江与赖胜梅系夫妻,且被告赖胜梅未举示证据证明本案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二被告应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向原告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如下:被告陈江、赖胜梅于本判决发生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英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5月5日起,以1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陈江、赖胜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