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6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刘春花申请武心志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春花,武心志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特12号申请人:刘春花,女,195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申请人:武心志,男,195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代理人:武文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春花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武心志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中,申请人刘春花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认为,申请人刘春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刘春花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用100元(申请人刘春花已预交),减半收取50元,由刘春花负担。审判员  许娜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笑笑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审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