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执异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于凯与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凯,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13执异33号申请执行人于凯,男,汉族,1982年3月2日生,住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洪泽县经济开发区东九道南侧、安芯智能港总部F7室。法定代表人杨马,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凯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2017年5月3日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申请追加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称:本公司已于2016年12月20日注销,被执行人的权利义务应由深圳总公司承担。经查:于凯与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经洪泽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洪劳人仲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确定被告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在两日内支付高翔2015年11、12月工资7108.64元。另查明,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于2016年12月20日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上述事实,有洪劳人仲字﹝2016﹞第127号仲裁裁决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已被核准注销,其不具备法律上的主体资格,丧失了法律行为能力,其申请追加执行主体的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市兆谊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洪泽分公司申请追加执行主体的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小波审判员 胥福元审判员 石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