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民初5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杨文青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杨文青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4民初565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负责人:李小水,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慧,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文青,女,197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杨文青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7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负担。审判员 邱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思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