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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刑初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0刑初337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涛,男,1988年9月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8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14年9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公诉机关以渝綦检公诉刑诉[2017]360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4月27日21时许,经事先电话联系,被告人张涛在重庆市万盛经济技术开发区阳光国际王某某家门口,贩卖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王某某,并获得毒资人民币100元。后民警将张涛和王某某当场抓获,并从张涛身上搜出人民币343元,包括毒资100元;从王某某处搜出一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经称重,该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共计0.55克。经鉴定,上述甲基苯丙胺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张涛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张涛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张涛在值班律师的提供法律帮助下认罪认罚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张涛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7年4月27日起至2018年3月2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毒资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晓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