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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熊建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建平,柯回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702执56号申请执行人熊建平。被执行人柯回生。关于申请执行人熊建平与被执行人柯回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熊建平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熊建平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熊建平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案件的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7)鄂0702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华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柯晓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