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7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庄彩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庄彩花,黄定卓,赵桂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7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塘支行。住所地:温岭市石塘镇石华南路68号滨海苑13幢5号、8号。负责人:沈思远,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庄彩花,女,196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执行人:黄定卓,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赵桂兰,女,1961年1月28日出生,住温岭市。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1081执3334号、(2017)浙1081执333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委托本院扣押、拍卖被执行人黄定卓、赵桂兰所有的“浙岭渔95029”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黄定卓、赵桂兰所有的“浙岭渔95029”船。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擅自处分上述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毅审 判 员 林 申代理审判员 金 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茜茜宁波海事法院扣押船舶命令(2017)浙72执744号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72执744号执行裁定,扣押被执行人黄定卓、赵桂兰所有的“浙岭渔95029”船。现将该船在浙江省温岭市石塘镇箬山渔港苍岙市场外口予以扣押。此令。院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宁波海事法院协助执行扣押船舶通知书(2017)浙72执744号温岭市海洋与渔业局:我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浙72执744号执行裁定,并据此于2017年5月25日发出(2017)浙72执744号扣押船舶命令,将被执行人黄定卓、赵桂兰所有的“浙岭渔95029”船予以扣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该船予以监督,限制其离港。二、对该船不予办理离港手续。三、自即日起对该船不予办理转让、抵押、光船租赁手续。特此通知。附件:1、(2017)浙72执744号执行裁定书壹份;2、(2017)浙72执744号扣押船舶命令壹份。联系人:崔毅联系电话:0576-8855****。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