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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2民初2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薛利兵与西安馨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朝兰房屋买卖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利兵,西安馨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朝兰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2民初2946号原告:薛利兵,男,197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委托代理人:薛增喜,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吴堡县。被告:西安馨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永松路18号市政府机关小区1幢1单元10101室。法定代表人:宋长友,经理。委托代理人:尚营,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芦鹏,男,198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西安市新城区。被告:王朝兰,女,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环境保护局职工,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原告薛利兵诉被告西安馨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王朝兰房屋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2017年5月25日,薛利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薛利兵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薛利兵承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继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