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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124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辛万科诉王跃兰侵占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王跃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4刑初180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辛某某。委托代理人马红平,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跃兰,出生于甘肃省临洮县。委托代理人李相国,甘肃中规律师事务所律师。自诉人辛某某以被告人王跃兰犯侵占罪,于2017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王跃兰侵占罪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被告人返还非法侵占的现金165800元及承担同期银行利息,返还有关证件。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辛某某以与被告人王跃兰已达成协议,由被告人王跃兰退还自诉人辛某某的现金60000元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人王跃兰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撤回自诉。经本院审查自诉人辛某某撤诉,确属自愿,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辛某某撤回对被告人王跃兰的控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赵和玉审 判 员  师 斌人民陪审员  张鸿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桑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