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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诸春华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春华,南京通元上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民初1890号原告:诸春华。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伟,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通元上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诸春华与被告南京通元上筑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立案受理时确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被告无法送达,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鲁昌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樊 越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