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4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曲帅与徐建村、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帅,徐建村,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4339号原告:曲帅,女,1982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告:徐建村,男,196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付希平,职务经理。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海春,职务总经理。原告曲帅与被告徐建村、被告山东滨州交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曲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帅撤诉。变更诉讼请求后的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898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曲帅负担。审判员 陈晓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肖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