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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03执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与江门市蓬江区明星港酒楼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江门市蓬江区明星港酒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3执248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聂富贵,局长。被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明星港酒楼,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廖伟南。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地方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江门蓬江区明星港酒楼行政执行一案,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704行审669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向银行、车管、房产等职能部门查询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703执24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坚荣审 判 员  李嘉林代理审判员  陈纪豪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英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