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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先友、杨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友,杨先明,方红伟,詹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友、杨先明。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李先友、杨先明与方红伟、詹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9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先友、杨先明于2016年11月29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李先友、杨先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