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22执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先友、杨先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先友,杨先明,方红伟,詹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22执300号申请执行人李先友、杨先明。被执行人方红伟、詹慧玲。李先友、杨先明与方红伟、詹慧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的(2016)鄂09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先友、杨先明于2016年11月29日向大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的过程中,申请人李先友、杨先明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债权为人民币1400000元及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三)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鄂0922民初44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韩用家审判员 彭建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谈 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