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协外认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燕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燕
案由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协外认5号申请人:刘燕,女,汉族,1979年6月29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文成县。申请人刘燕申请承认西班牙王国圣巴托洛梅-德蒂拉哈纳市初级法院第3庭作出的第000102/2011号判决,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询问,现已审查终结。刘燕申请称:请求承认西班牙王国圣巴托洛梅-德蒂拉哈纳市初级法院第3庭作出的000102/2011号离婚判决。事实与理由:2004年5月11日,郑建文与刘燕在文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5年生育一个女儿。2007年,刘燕去往西班牙,2009年通过办理家庭团聚双方在西班牙团聚。后因感情、性格不合,郑建文于2011年6月27日申请离婚。当时代理诉讼员、辩护律师、检察官到场。双方和平离婚,没有财产纠纷,女儿判由刘燕抚养。经审查认定:2017年3月15日,申请人刘燕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西班牙王国圣巴托洛梅-德蒂拉哈纳市初级法院第3庭对郑建文与刘燕协议离婚案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第000102/2011号判决的效力。该判决结果是:“判决郑建文先生和刘燕女士夫妻2004年4月11日在中国浙江省文成县登记的婚姻以离婚而解除。批准他们2010年5月2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应按离婚协议书规定的措施调整离婚后的关系,离婚协议书随附本判决书作为判决书的组成部分。一旦当事人未遵守离婚协议书的规定,将构成违法行为,鉴于其经济性质,属刑法第227条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罪。不宣布承担法庭费用方。本判决书是终审判决并立即生效,请通知相关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请将本判决书归档处理。对本判决书只有在检察官为保护未成年人利益时,才得上诉。特此签发。上述判决书由法官在开庭当日宣布和公布。特此证明。”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西班牙王国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规定,西班牙王国圣巴托洛梅-德蒂拉哈纳市初级法院第3庭对郑建文与刘燕协议离婚案于2011年6月28日作出的第000102/2011号判决,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认西班牙王国圣巴托洛梅-德蒂拉哈纳市初级法院第3庭作出的第000102/2011号判决。本案申请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刘燕负担。审 判 长 邓习军审 判 员 柯丽梦代理审判员 包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