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2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廖某1、廖某2、廖某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某1,廖某2,廖某3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2民特13号申请人:廖某1,住新邵县。申请人:廖某2,住新邵县。申请人:廖某3,住新邵县。法定代理人:廖某4,住新邵县。系三申请人的祖父。法定代理人:曾某,住新邵县。系三申请人的祖母。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彬,新邵县清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廖某1、廖某2、廖某3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申请人称:彭海蝶,系三申请人的母亲。三申请人的父亲廖某5于2012年正月因患胃出血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彭海蝶则于2013年正月离家出走,从此与申请人及其他亲属没有任何联系。自2013年正月至今一直下落不明。故三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彭海蝶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彭海蝶,曾用名彭海燕,住新邵县,系三申请人的母亲。被申请人彭海蝶于2013年正月离家出走后至今未归,现下落不明。申请人廖某1、廖某2、廖某3向本院申请宣告彭海蝶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寻找彭海蝶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彭海蝶仍然下落不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三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被申请人财产方面的有关证据。本院认为,彭海蝶下落不明已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彭海蝶失踪,故对申请人廖某1、廖某2、廖某3申请宣告彭海蝶失踪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彭海蝶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邓泰清二○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李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