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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何武明、涂云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武明,涂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122号申请人:何武明,女,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被申请人:涂云,女,1966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何武明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涂云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天鹅湾小区68号楼101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涂云所有的位于宿州市天鹅湾小区68号楼101室[皖(2017)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16983号]。期限三年。保全价值500000元。二、查封申请人何武明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胜利西路北侧,皖北蔬菜市场东侧胜利路安置小区2#楼11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3020元,由申请人何武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恒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理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