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2民初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三妮、朱勇等与库丙良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三妮,朱勇,库丙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2民初868号原告刘三妮,女,汉族,1932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朱勇,男,汉族,1982年5月24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艳玲,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库丙良,男,1963年12月22日生,住漯河市源汇区。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海河路电业局北门西侧。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三妮、朱勇与被告库丙良、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漯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三妮、朱勇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三妮、朱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三妮、朱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刘三妮、朱勇共同负担。审判员 吕亚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程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