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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423民初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石峰、任小英与宁夏金诚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某,任某某,宁夏金诚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423民初711号原告:石某某,男,汉族,生于1965年11月15日,居民,住宁夏隆德县。原告:任某某,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11日,居民,住宁夏隆德县。被告:宁夏金诚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隆德县解放东街。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男,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石某某、任某某与被告宁夏金诚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某某、任某某,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维修原告所有房屋的楼顶不在渗漏水;2.判令被告维修原告受损房屋屋顶、墙体裂缝、墙面恢复原状;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受损照明灯损失8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原告夫妇与魏婧夫妇签订房屋转让协议,约定魏婧将其所有被告开发建设的城关镇龙城世家A区22号楼2单元601室转让给原告。原告按约定支付全部转让款后,魏婧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入住后不久,该房每逢雨雪天气屋顶就会渗水漏水,导致房屋屋顶及墙面墙皮脱落、起皮,墙面出现霉点,墙体出现裂缝,并致卧室照明灯损坏。原告更换照明灯支出费用800元。因漏水严重影响原告及家人的正常居住和生活。原告曾多次向物业公司反映情况,物业公司于2016年5月对楼顶进行维修,但没有维修彻底。房屋在雨雪天气仍然出现渗水漏水,致使房屋墙面脱皮、霉变。另外由于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墙面多处出现裂缝。原告多次找物业公司协商解决,但时至今日原告遭受的损失没有得到妥善解决。被告辩称:原告陈述屋顶漏水的事实存在。墙面裂缝要经过专家鉴定出现裂缝的原因。我公司同意对原告房屋屋顶渗漏和因渗漏造成室内墙面受损及超出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墙体裂缝进行维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3月13日,魏婧将其购买的被告开发建设的隆德县龙城世家A区22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转让给原告。原告入住后因房屋楼顶部渗漏,致房屋内屋顶、墙面起皮脱落,墙面出现霉点,墙体出现裂缝,卧室照明灯损害。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购房证明、房权证复印件,照片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应对其开发建设的房屋质量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责任。因被告修建的房屋楼顶部防水存在质量问题,且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渗漏,给原告的财产造成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表示愿对原告房屋楼顶部渗漏及室内损害部分进行维修,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被告赔偿更换照明灯损失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明,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宁夏金诚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石某某、任某某位于隆德县龙城世家A区22号楼2单元601室楼顶部渗漏点修复至不再渗漏;二、被告宁夏金诚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对原告石某某、任某某所有的隆德县龙城世家A区22号楼2单元601室内因楼顶渗漏导致的损害进行修复,并恢复至与损害点周边其他未受损部位相一致;三、驳回原告石某某、任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元,由被告宁夏金诚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双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