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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03执2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宁绍波与蒋杭军、陈华、四川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绍波,蒋杭军,陈华,四川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03执289号申请执行人:宁绍波被执行人:蒋杭军被执行人:陈华被执行人:四川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宁绍波与蒋杭军、陈华、四川九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川0603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绍波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15000.00元及资金利息。本案在执行中,由于现查封财产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忠炜审判员  邹赤波审判员  罗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桂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