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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瑞丽、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丽,刘强,夏玉洁,辛广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丽,女,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强,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玉洁,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辛广会,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丽与被执行人刘强、辛广会、夏玉洁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助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