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21执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张瑞丽、刘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瑞丽,刘强,夏玉洁,辛广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1执125号申请执行人张瑞丽,女,1973年10月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强,男,1972年4月2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夏玉洁,男,1979年9月1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辛广会,男,1974年1月3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瑞丽与被执行人刘强、辛广会、夏玉洁民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世林助理审判员 苏明亮人民陪审员 刘桂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