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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0民初2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李小兰杨承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杨承军,李小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221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平都大道东段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9087861111。负责人:余文焱,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劲松,该行工作人员。被告:杨承军,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李小兰,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蓬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与被告杨承军、李小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丰都支行负担。审判员 任 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娅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