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2民初1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大石桥市锻压机械厂与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石桥市锻压机械厂,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82民初1918号原告:大石桥市锻压机械厂。法定代表人:张恩宏,该厂厂长。被告:辽宁力安耐火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尤荣权,该公司董事长。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大石桥市锻压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元,减半收取计780元,由大石桥市锻压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高文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耿 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