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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02执恢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薛建斌与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建斌,王小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恢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薛建斌,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租住汉滨区江北办。被执行人王小强,男,197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汉滨区。薛建斌与王小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作出(2016)陕0902民初1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薛建斌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申请执行人薛建斌与被执行人王小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案件终结执行。现王小强工资账户因其他案件执行完毕已解冻,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冻结王小强工资账户。执行中,本院对王小强在中国工商银行安康西大街支行621558260700024###工资账户已依法冻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2017)陕0902执恢字第214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晓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