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4301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谢荣贵与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贵,陈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301民初629号原告:谢荣贵,男,196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荣县。被告:陈军,男,住阿勒泰市,其他情况不详。原告谢荣贵与被告陈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由于被告陈军自动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谢荣贵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谢荣贵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荣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荣贵负担。审判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史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