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河执字第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张中藏、陈志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中藏,陈志国,陈立红,崔长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河执字第917号申请执行人:张中藏,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廊坊市大城县。申请执行人:陈志国,男,1997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廊坊市大城县。申请执行人:陈立红,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廊坊市大城县。被执行人:崔长有,男,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张中藏、陈志国、陈立红与被执行人崔长有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河执字第917号执行通知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长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中藏、陈志国、陈立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赔偿申请执行人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68511.1元;2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负担执行费928元。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被执行人在指定的期间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因其未报告财产,本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拘留15日的决定、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实施拘留。此外,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未能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68511.1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全利审判员  巩向红审判员  张青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兵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