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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9民初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薛雄飞、宋建伟、宋楠、任增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薛雄飞,宋建伟,宋楠,任增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9民初211号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吴堡县宋家川镇一道街26号。法定代表人:薛德武,该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朗峰,该行职工。被告:薛雄飞,男,汉族,居民。被告:宋建伟,男,汉族,居民。被告:宋楠,男,汉族,居民。被告:任增宝,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薛雄飞,任增宝,宋楠,宋建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陕西吴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薛改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