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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03民初5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徐江生与刘文贵、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江生,刘文贵,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03民初528号原告:徐江生,男,1971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振清,安徽良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文贵,男,197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被告: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法定代表人:邢祥龙,董事长。原告徐江生与被告刘文贵、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徐江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文贵、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06168.20元;2、判令刘文贵、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2011年5月1日起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和利息损失责任,至实际给付日止,暂计5万元;3、由刘文贵、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9年,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春城21号、16号楼工程,刘文贵为该工程项目经理。徐江生以包清工的方式从刘文贵处承接了该工程中砖工、木工、钢筋工的劳务工程。2011年4月,该工程竣工,徐江生应得工程款875168.20元,但刘文贵、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仅支付469000元,尚欠406168.20元,故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并非黄山市黄山区太平春城21号、16号楼工程的承建方,刘文贵亦非黄山超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故徐江生起诉的被告主体有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江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向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