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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02民特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贾子萱与贾兵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贾子萱,贾兵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2民特53号申请人:贾子萱,襄阳第四中学义教部四年级学生,现随母亲刘玉芳暂租住襄城区荆州街。法定代理人刘玉芳,暂租住襄城区荆州街。申请人:贾兵(系贾子萱之父)。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贾子萱与贾兵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贾子萱与贾兵因抚养费纠纷,于2017年5月25日经襄阳市襄城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2017)民调070号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贾兵从2017年5月起每月支付申请人贾子萱抚养费1000元,直至贾子萱能独立生活时止。另贾子��今后所产生的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刘玉芳、贾兵)凭有效票据各承担一半。二、申请人贾兵从2016年5月至2017年4月尚未支付的抚养费12000元,申请人贾兵同意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部付清。三、申请人贾兵每周六探视贾子萱一次,具体方式方法即每周六白天一天时间。四、申请人贾子萱法定代理人刘玉芳与申请人贾兵同意将本次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五、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贾子萱法定代理人刘玉芳与申请人贾兵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下:申请人贾子萱法定代理人刘玉芳与申请人贾兵于2017年5月25日经襄阳市襄城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2017)民调070号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正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熊文英书 记 员 徐 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