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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5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冯涛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5执64号冯涛,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街峰尚底商钱来钱往门市,联系电话130××××4444。陈亚鹏,男,1986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安平县马店镇××区××号本院在执行冯涛申请陈亚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冯涛书面申请本院延期执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1125民初4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