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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4民初217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凌世友、王秀芳等与被告王业鸿、朱小燕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凌世友,王秀芳,凌代山,王业鸿,朱小燕,王梓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4民初2179号之二原告:凌世友,男,1960年10月3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现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王秀芳,女,1961年5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现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凌代山,男,198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现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海滨,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业鸿,男,196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朱小燕,女,1971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被告:王梓晗,男,199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原告凌世友、王秀芳、凌代山与被告王业鸿、朱小燕、王梓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凌世友、王秀芳、凌代山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凌世友、王秀芳、凌代山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凌世友、王秀芳、凌代山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800元,由原告凌世友、王秀芳、凌代山负担。审 判 员  陈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见习书记员  贾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