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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1民终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兴明与桑吉、李泽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兴明,桑吉,李泽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藏01民终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兴明,男,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伟,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布白玛,北京市盈科(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桑吉,男,,藏族,经商,现住四川巴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伍劲松,西藏子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泽学,男,汉族,打工,现住拉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波,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泰和泰(拉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兴明因与被上诉人桑吉、李泽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16)藏0102民初20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兴明于2017年5月25日因双方达成和解,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高兴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兴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550.51元,减半收取2275.25元,由上诉人高兴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静审 判 员  曹永超代理审判员  姜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扎 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