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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81民初2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马璐、刘慧慧与陈志斌、张浩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璐,刘慧慧,陈志斌,张浩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1民初2161号原告:马璐,男,1990年2月11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宏,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刘慧慧,女,1989年2月6日生,汉族,扬州市人,住扬州市邗江区,现住丹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亚军,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宇宏,江苏金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志斌,男,1975年3月13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被告:张浩玉,女,1975年3月15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原告马璐、刘慧慧与被告陈志斌、张浩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马璐、刘慧慧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璐、刘慧慧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保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男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