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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02民初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龚彭华、郭春霞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龚彭华,郭春霞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02民初911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住所地:九江市长虹大道282号。主要负责人王晓新,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乐静,女,该分行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业洁,男,该分行工作人员。被告龚彭华,男1970年8月1日生,汉族,住浔阳区。被告郭春霞,女,1971年2月7日生,汉族,住浔阳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与被告龚彭华、郭春霞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市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龚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