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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12执63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诺亿特服饰有限公司、徐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诺亿特服饰有限公司,徐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3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诺亿特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57050196-6)。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泰康中路468号1604室。法定代表人:朱雷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红联、柴萍萍,浙江易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胜,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执行宁波市鄞州诺亿特服饰有限公司与徐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徐胜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诺亿特服饰有限公司执行款553023.33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蒋磊 来源:百度“”